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0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0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04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紅菱電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紅菱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之具狀人欄聲請人漏未蓋章。
二、票號YA0000000號支票之正確發票日、提示日(與退票理由單不符)及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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