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80號原告美華園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許淑華 律師被告旺龍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訴訟代理人 連阿長 律師
辛○○被告忻泰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戊○○被告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受讓人)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