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77號原告 簡榮坤 原告 方淑娟 上列二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 律師被告嘉振運搬機械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田男 上列二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 律師複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定民國104年5月29日上午11時50分宣判期日取消。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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