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7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易字第7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740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國勝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59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7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5年1月
6日收受本院命於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105年2月1日未予補正。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清埤
法官周賢銳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黃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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