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5號聲請人 羅文豐 即世豐印刷文具社代理人 吳玉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上開證券,遂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並於103年10月14日將公告刊登於新聞紙在案,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已於104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李宗軒┌─────────────────────────────────────┐│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世豐印│花旗(台灣│103年10月5日│8,014元│0000000│受款人:│││刷文具│)銀行嘉義││││振峰企業│││社│分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