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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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12號原告 胡曉蓉 訴訟代理人 趙佑全 律師被告 王宗裕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
邱華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812號一部判決確定,被告就兩造之合夥事業私立衛理英語會話短期補習班及私立台中佳音英語會話短期補習班,自民國101年9月13日起至民國104年12月31日止之合夥盈虧進行決算完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以一訴請求被告應就兩造之合夥事業私立衛理英語會話短期補習班及私立台中佳音英語會話短期補習班,自民國101年9月13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之檢查帳冊、報告財產狀況及合夥盈虧進行決算,並請求被告本於該法律關係為給付。而本院已就檢查帳冊、報告財產狀況及合夥盈虧進行決算部分,依同法第382條規定,於105年11月25日為一部判決,至其餘部分,則須俟被告為計算之報告後,再依原告請求,就給付部分為裁判。是原告給付部分之請求,係以被告依本院上開一部判決確定,並就合夥盈虧為決算之結果為依據。從而,本件尚未裁判部分之訴訟程序,有類推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郭妙俐法官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