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853號
異議人 魏高明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本院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且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此觀同法第486條第3項、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異議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4年9月7日104年度聲字第733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復未遵原法院104年9月30日補費裁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認其抗告為不合法,於104年10月26日以裁定駁回。雖異議人以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6案3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提出異議(聲請迴避部分,另分案處理),惟其利用重覆影印內容空泛書狀所為異議,自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陳容正法官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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