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44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芮圓亮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38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芮圓亮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芮圓亮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
再查,被告芮圓亮前因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豐
交簡字第37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30,000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民國103年6月14日易服社會
勞動服務執行完畢(併科罰金部分送監易服勞役於104年2月
15日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被
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14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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