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9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參參伍公克)暨其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下稱被告)於民國97年10月29日8、9時許及同年月31日10時許,在新竹縣○○鄉○○○○○道路旁,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安非他命),經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毛重0.3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聲請書漏載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以98年度毒聲字第4號、98年度毒聲字第13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因已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而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米色粉末1小包,於扣押物品清單雖記載數量為毛重0.3公克(管制條碼編號:000000000號,保管字號:97年度白保管字第352號),此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97偵2130卷第38頁),雖於扣押物品清單上記載數量毛重0.3公克,且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後,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惟淨重0.1350公克,驗餘淨重0.1335公克,有該中心於97年12月4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976158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97偵2130卷第36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是本院審核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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