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85號原告 陳木全
陳坤田 陳惠蘭 陳耀敦 陳火炎 陳木榮 陳坤福 上七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奉印 被告 陳水枝
陳渙銘 陳献彰 陳献忠 陳献成 陳白燕 陳細柳 陳琪緣 陳松柏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6,00
0元(987,000元+959,000元=1,946,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詩琳附表:
┌──┬────┬──────────┬──────┬─────────────┐│編號│土地標示│原告及應有部分│土地面積│訴訟標的價額│││││土地公告現值││├──┼────┼──────────┼──────┼─────────────┤│1│臺中市大│①陳木全1/18│846平方公尺│987,000元│││肚區 文昌 │②陳坤田1/18│││││段91地號│③陳惠蘭10/504│每平方公尺新│計算式:││││④陳耀敦18/504│臺幣3,500元│846×3,500×1/3=987,000││││⑤陳火炎1/18││││││⑥陳木榮1/18││││││⑦陳坤福1/18││││││以上7人應有部分合計││││││1/3│││├──┼────┼──────────┼──────┼─────────────┤│2│臺中市大│①陳木全137/2070│690平方公尺│959,000元│││肚區文昌│②陳坤田137/2070│每平方公尺新││││段93地號│③陳惠蘭685/28980│臺幣3,500元│計算式:││││④陳耀敦1233/28980││690×3,500×822/2070=││││⑤陳火炎137/2070││959,000││││⑥陳木榮137/2070││││││⑦陳坤福137/2070││││││以上7人應有部分合計││││││822/2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