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43號原告乙○○代理人 李弘仁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佳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