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3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339號聲請人鑫德龍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6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98年度除字第23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權利申報期間││││││││屆滿日│├──┼─────────┼────────┼───────┼──────┼─────┼──────┤│001│鑫德龍企業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37,952元│98年7月18日│EA0000000│98年11月4日│││乙○○│東台北分行│││││├──┼─────────┼────────┼───────┼──────┼─────┼──────┤│002│鑫德龍企業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21,258元│98年8月3日│EA0000000│98年12月4日│││乙○○│東台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