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親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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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親字第147號原告乙○○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98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甲○○非被告丙○○之婚生女。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其與被告丙○○於民國89年9月3日結婚,於98年3月13日離婚,被告甲○○係於00年0月00日出生,依法推定為被告丙○○之婚生女,然被告甲○○確非原告自被告丙○○受胎所生,爰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求為判決如主文。
三、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此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自知悉時起二年內,得提起否認之訴,此為民法第1063條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兩造戶籍謄本及法務部調查局DNA鑑識實驗室鑑定書為證,依鑑定書內載「依據遺傳法則,雙方D8S1179、D13S317、D2S1338、D19S433、VWAD18S51等六項型別矛盾,研判丙○○不可能為甲○○生父」。而被告經合法送達,既未到庭陳述,亦不提出書狀答辯,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世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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