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24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96年6月29日以96年度交簡字第35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185條之3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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