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5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5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58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64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為之禁止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之行為,係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所為之通常保護令,而犯同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家庭暴力防治法業於96年3月28日修正公布全文66條,同年月30日起生效施行;被告行為時間係在該法修正之後,自應適用新法)。爰審酌被告之素行非劣、惟有酗酒惡習,酒後不思理性解決家庭問題,且無視通常保護令之效力,竟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以徒手毆打被害人臉部及以穢語辱罵被害人為犯罪手段,造成被害人心理上恐懼不安,所造成之危害程度,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薛慧茹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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