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25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252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4月9日下午2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捌佰伍拾陸元,其
中新台幣玖萬陸仟捌佰參拾陸元自民國95年7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台
幣貳拾壹萬捌仟零貳拾元自民國95年8月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9月
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約定事項、繳
款明細查詢、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等件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
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娥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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