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92號聲請人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 相對人 鄒沈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60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透支、票據、保證、所生債務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及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29年11月21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息(率)計算。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息(率)計算。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利息計算。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鄒沈春蘭,1分之1、 鄒宜瑾 ,1分之1。
嗣債務人鄒沈春蘭於民國99年11月25日邀債務人鄒宜瑾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5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9年11月25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1年5月5日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5,218,68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約定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屯│景東││0000-0000│空白│87.08│全部│├─┼────┼────┼───┼───┼──────┼──┼─────┼──────┤│2│臺中│北屯│景東││0000-0000│空白│150│10000分之886│└─┴────┴────┴───┴───┴──────┴──┴─────┴──────┘┌─┬───┬───────┬────────┬─────────────┬────┐│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00093-│臺中市北屯區景│住宅、停車空間│總面積:135.83│陽台:27.68│全部│││000│東段392、392-6│鋼筋混凝土造│1層:43.81││││││地號│層數:4層│2層:45.66│││││││層次:1層│3層:29.88│││││├───────┤2層│4層:16.48││││││臺中市北屯區軍│3層│││││││福七路668號│4層││││├─┴───┴───────┴────────┴───────┴─────┴────┤│共同使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