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58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家富
王子嘉曾柏勛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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