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258號原告 陳碧橋 被告 陳俊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99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蘇昌澤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