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904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方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紳羽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肆萬壹仟肆佰玖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