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591號

原告佑晟高空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健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侑熹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28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於起訴時,無須表明訴訟標的,但仍應載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關於「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在給付之訴,應表明被告應為如何之給付,以定審判範圍,不得模稜兩可、前後矛盾。又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已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所謂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

二、原告起訴狀主張之原因事實僅與被告侑熹有限公司有關,但訴之聲明卻請求第三人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給付金錢,本件訴訟顯未符合前述規定及說明,起訴不合程式,請求第三人負擔給付責任亦顯無理由,請於上揭期限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具狀補正完整、適法之訴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

三、請 陳明 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

四、請款明細影本闕漏110年4月份、110年7月份則不完整,請補提出完整之請款明細,並請自行確認所提出請款明細確與交貨、驗收單、出貨單、發票相符,所提出證據資料確屬清晰足資辨識。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表明完整、適法之訴之聲明、請求之法律依據、完整之證據資料影本),並應附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

六、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法官既為中立裁判者,無從指導或協助兩造任一方之當事人為訴訟行為。原告自身如不熟悉法律相關規定,宜洽請專業人士協助(如:律師或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之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如屬無資力且符合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者,得自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以維訴訟權益,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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