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6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3年度執字第6859號),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3刑保字第247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乙○○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執字第6859號案件執行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上開檢察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而有逃匿之事實等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七紙(含通知具保人攜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二紙)、通知書三紙、拘票暨拘提結果報告書各三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表二紙、保證金收據影本一紙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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