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李政祐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政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李政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政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保釋後,所犯之罪業已判決確定,於執行中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存卷可憑,受刑人確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