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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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思偉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思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張思偉前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於民國10
1年6月27日移送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張思偉前因犯上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4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文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2月2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1月16日等情,有上開法務部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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