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47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青陽(原名游錦龍)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28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游青陽於民國102年7月20日上午,至址設桃園縣○○鄉○○街○號長庚醫院急診室檢傷區就診,因身體不適,於告訴人即護理師 陳昱蓁 為其檢傷時,一時情緒失控,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同日上午9時2分許,徒手毆打告訴人臉部,致其因而受有臉部挫傷等傷害。案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惟查該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首揭法律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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