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4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99年度除字第9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冠屏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南│99年1月5日│23,286元│NKC0000000││││京東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