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26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傅美蓮┌──────────────────────────────┐│附表:99年度除字第92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股票│1│500│├──┼──────────┼───────┼──┼──┼──┤│002│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股票│1│25│├──┼──────────┼───────┼──┼──┼──┤│003│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股票│1│39│├──┼──────────┼───────┼──┼──┼──┤│004│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股票│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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