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658號原告 方全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大和 、 郭文東 、律股之檢察官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5,6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5,68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新臺幣35,65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0,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游悅晨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