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袁安盛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因本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陳智暉法官朱家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