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46號聲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訴訟代理人 周衛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0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書記官楊茗瑋┌──────────────────────────────────────────┐│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203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立天行通運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101年5月31日│5,318,217元│CD0000000│││公司 江俊喜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