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沙簡字第195號
原 告 陳月美
被 告 張元杰
上列原告因被告所犯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3年度附民字第210
號),再經於民國10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775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4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0,775元為
原告供擔保後,則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3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5年7月14日
言詞辯論期日陳明利息部分不予主張。核屬減縮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
規定,程序上予以准許。
二、實體方面:
(一)原告爰引刑事判決而主張:被告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
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且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
徵,如提供予缺乏信賴基礎之人使用,有被供作財產
犯罪用途之可能,其竟仍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
詐欺取財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詐欺取
財犯意,於民國103年10月16日後,至同年11月13日
前某時,在不詳處所,將其前於102年11月13日,向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沙鹿郵局申辦00000000000000
號金融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
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收受,容任該人藉
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嗣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
年人取得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存摺及密碼後,即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或與其所屬不
法集團之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於103年11月1
5日晚上9時26分許,自稱123網路拍賣賣家,向原告
佯稱前所購物付款方式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須依指示
至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而另一名自稱台新銀行
客服人員之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性,亦向原告佯稱須
利用其帳戶資料解除設定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
陸續依對方指示於103年11月15日晚上10時47許,在
高雄市○○區○○○路○○○○號郵局,以自動櫃員機
匯款29,987元;復於同日晚上10時56分許,以同處之
自動櫃員機匯款20,780元;再於翌日(即16日)凌晨
0時29分許,至高雄市○○區○○○路○○○號之7-11便
利超商內,以自動櫃員機匯款29,989元;又於同日凌
晨0時33分許,以同處之自動櫃員機匯款29,989元。
合計匯款110,745元(另有手續費30元)至本案帳戶
內,並遭提領殆盡,原告又另依指示至超商購買5次
遊戲點數予該詐欺集團合計23,000元。嗣察覺有異,
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原告損失13萬餘元。為此,
爰訴請被告賠償13萬元等語。
(二)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所主張其被詐
騙而匯款110,745元(另有手續費30元)至被告名下
帳戶之事實,有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99號刑事卷證及
判決在卷可憑,信屬實在。原告因被告之幫助詐欺行
為,陷於錯誤而予以匯款,因致損失110,745元及手
續費30元一節,與被告之幫助詐欺犯行間,具有相當
因果關係,是原告訴請被告賠償因匯款所生之110,77
5元損害,自屬有據。至原告所另主張其至超商購買5
次遊戲點數合計損失23,000元部分,核與被告提供帳
戶之幫助詐欺行為間,並無關連。是原告訴請被告亦
應賠償其誤購遊戲點數損失一節,尚非有據,本院10
4年度易字第299號刑事判決亦未認定被告提供帳戶之
幫助詐欺之犯行,含括到原告所主張之購買遊戲點數
部分。是原告此部分誤購遊戲點數之損害,應另向該
詐欺集團之成員主張。
三、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13
萬元;就其中之110,775元部分,為有理由,予以准許;逾
此部分所為主張,尚非有理,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而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
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准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
行。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經刑事庭移
送前來,依法免納第一審裁判費,惟於本院審理期間,有支
出公示送達之登報費用420元,爰命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