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653號
原 告 名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雯樺
被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
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