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三七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零肆佰壹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舜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瑞華~F0附表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三七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二十五萬零二元│││一├─────────┼────────────┼─────┤││送達郵費│三百四十六元││├───┴─────────┼────────────┼─────┤│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總計│二十五萬零四百一十六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