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96號聲請人乙○○聲請人甲○○
之2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高楚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