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簡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三八七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桃園縣平鎮市鎮三三三之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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