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58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重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重叡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重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理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洪任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欣恩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附表:受刑人陳重叡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12日│103年7月29日│103年9月21日│├───────┼────────┼────────┼────────┤│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79號│毒偵字第5383號│毒偵字第6676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審易字第│103年度審易字第││實││190號│3243號│3857號││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30日│103年11月11日│103年12月16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03年度審易字第│103年度審易字第││決││1912號│3243號│3857號││├─────┼────────┼────────┼────────┤││確定日期│103年9月23日│103年12月13日│104年1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士林地檢104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4年度│││執緝字第63號│執字第21525號│執字第13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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