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再易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再易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易字第20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332,630元,應徵裁判費21,39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甯馨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廖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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