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35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妨害風化案件(95年度偵字第1892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4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沒收物,係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犯罪所得之物,以屬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分別定有明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板橋地檢署)95年度偵字第18923號被告甲○○違反妨害風化一案,前經板橋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3年,並已於民國98年9月14日期滿。扣案之等物(如清單),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妨害風化案件,經板橋地檢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89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3年,並於98年9月14日期滿在案,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板橋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存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品,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明確,核與證人 周蕙芳 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現場照片16張在卷供參,是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向本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至附表編號5所示之沾有衛生紙12張,因非屬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本院自無從依前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聲請人就此物品聲請宣告沒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附表:扣押物品清單┌──┬─────────────┬─────┐│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已使用過之保險套│壹個│├──┼─────────────┼─────┤│2│未使用過之保險套│柒拾個│├──┼─────────────┼─────┤│3│帳冊│拾壹張│├──┼─────────────┼─────┤│4│潤滑液│壹瓶│├──┼─────────────┼─────┤│5│沾有精液之衛生紙│拾貳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