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5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騰達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榮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大科學儀器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更正民國109年6月16日聲請狀二、請求原因及事實第一行之債務人名稱。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