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64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佳彣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謝佳彣於本院民國102年10月24日審判程序中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徐安傑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