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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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85號聲請人 吳岳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吳明山 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11條並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明山民國97年12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約定清償日期為102年12月1日,並以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新臺幣5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吳明山已於民國年月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聲請人仍列其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難謂適法,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6日
書記官朱小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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