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6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豐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義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郭展維健民康禾診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向其訂購貨品,而未依約還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其給付等語。惟依據聲請人提出之出貨單所載皆為健民診所,而非健民康禾診所,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向健民康禾診所請求給付之釋明之文件,聲請人於111年9月19日補正狀,仍未提出向健民康禾診所請求之釋明文件。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與相對人顯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聲請人未提出,此顯未盡請求釋明之責,聲請顯於法不合,聲請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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