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家繼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8號原告 張凱聲 訴訟代理人 曾學立 律師複代理人 邱敏維 律師被告 張凱雄 訴訟代理人 李路宣 律師
劉彥麟 律師 陳泑伶 律師被告 張凱超
張淑芬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凱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兩造於7日內陳報是否有移付調解之意願。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自明。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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