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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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9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家華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如附表「原誤寫處及誤寫內容」欄所示之誤寫,應更正為如附表「應更正之內容」欄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理由欄如附表所示「原誤寫處及誤寫內容」欄位內,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應更正之內容」欄所示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哲瑋附表┌─┬───────────┬─────────────┐│編│原誤寫處及誤寫內容│應更正之內容││號│││├─┼───────────┼─────────────┤│⒈│原判決第4頁第16、17、│ 尤世雄 │││18行││││誤寫內容: 尤世華 ││├─┼───────────┼─────────────┤│⒉│原判決第5頁倒數第1、│尤世雄│││4、5、7行││││誤寫內容:尤世華││├─┼───────────┼─────────────┤│⒊│原判決第6頁第6、8、│尤世雄│││10、11、12、14、16、19││││、23、24行││││誤寫內容:尤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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