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79號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務人 鍾文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一關於「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另依同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法院所發支付命令亦屬裁定,而得準用前開裁定更正之規定。

二、查本院所發前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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