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7969號
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被告 吳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陸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蘇炫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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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76,328×0.369×(7/12)=16,430
第1年折舊後價值76,328-16,430=59,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