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796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7969號

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林鴻安

邱士哲

被告 吳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陸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蘇炫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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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76,328×0.369×(7/12)=16,430

第1年折舊後價值76,328-16,430=5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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