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八八號
聲請人甲○○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得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遵行者,得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訂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一十條、第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分庭
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