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24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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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24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
       蘇炳璁
被   告  許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972元,及自92年10月23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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