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簡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3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楊惠雯
被   告  曾智群
      曾 薛麗華
       曾雅斌
       曾翠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按原告於判決確定
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亦有
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
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有原告108年1月19日民事撤回起訴狀
在卷可據,依上開規定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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