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3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黃德宗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8年1月23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8300274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德宗無正當理由鳴槍,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玩具手槍壹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1月16日2時1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在上開時、地,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
玩具槍而鳴槍。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扣案之玩具手槍1把可佐。
三、核被移送人上開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
第2款及同法第65條第3款。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4條第2
項之規定,從一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
定處罰。又扣案之玩具手槍1把,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供述在卷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2款、第
65條第1項第3款、第24條第2項、第22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錫欽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